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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网络软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是指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转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及以视听节目形式转播、直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但不包括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中开办广播电视频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按以下四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1新闻类;2影视剧类;3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综艺等;4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法制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实行许可管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必须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但不包括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软件的鉴别材料。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但不包括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销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主要包括投融资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采购政策。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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